补贴|温州市发布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补贴政策
关于印发《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22日
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绿色生态文明城市发展,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平稳性,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补助范围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产品。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平台” )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市区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消费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以及个人充电桩安装者。
(二)补贴标准。购置补贴: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技术标准按照部委年度文件执行;建设补贴: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基础设施的直流给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100元分类补助;运营补贴: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0.10元/千瓦时;电费补贴: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其他推广鼓励措施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使用达8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三)对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温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相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工作;其他单位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推广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补贴对象中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实行备案管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销商提出书面申请向社会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再按程序申请已垫付的地方补助资金。个人充电桩补贴由供电部门统一代为申报,将资金分配至相应用电户号。
2.关于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办理。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资金。该政策不纳入产业政策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上限限制。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其中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免收当日首次2小时停车费措施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在市区范围外的企业和个人,可否享受补贴政策?
答:目前,我市出台的《温州市级2020年-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实施补助范围内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乐清、瑞安等县(市)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或建设的充电桩,不在本政策补贴范围。各县(市)视财政情况决定是否出台相应补贴政策或参照执行市级政策,是否有相应的补贴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二、在2020年-2021年期间市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哪些可以享受地方补贴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文件规定,各地出台的地方配套补贴政策,过渡期后(2019年6月25日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因此,可享受地方补助政策的是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他车辆不再给予地方购置补贴。
三、新能源汽车乘用车购买后,在市区安装个人充电桩,是否有补贴,如何申领。
答:有补贴,电力部门代为申报。在《温州市级2020年-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中明确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个人消费者为在2020年-2021年期间在市区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用户,通过电力部门在市区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申请安装个人充电桩,补贴由电力部门统一代为申报,最终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四、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设施的直流给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100元分类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实行年度申报,次年上半年完成兑现工作。
五、在政策中提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具体指的是哪些?
答:根据《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内容,专用充电设施主要指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设施主要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六、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
答:申领运营补贴的主体需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与智能服务平台连接;
(六)地方牵头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运营补贴标准为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0.10元/千瓦时,运营补贴申报实行年度申报,次年上半年完成兑现工作。
七、在鹿城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免收2小时停车费是否可以分段多次累计停2小时?
答:不可以。在《温州市级2020年-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我市首次推出利民鼓励措施,在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当日第二次停车不再享受免收2小时停车费,如某日第一次停车1小时,第二次停车1小时,仅免收第一次停车费用,第二次停车照常收费。
八、在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过夜,次日8时计费是否自动享受当日首次2小时免收停车费政策?
答:是的。当日首次免收2小时停车费政策以每日零点更新,已在停车泊位上8点前驶离不扣减首次免收停车费次数,8时后驶离自动享受当日首次2小时免收停车费政策并扣减次数。同时也可利用该政策,在该停车泊位实现当日和次日首次2小时免收停车费政策,如某一路段停车泊位20:00-次日8:00免收停车费,车主于18:00后当日首次驶入该停车泊位,次日10:00前驶离可免收该段时间的停车费用。
九、政策中涉及的地方补助政策,申报的材料和流程是哪些?
答:地方补助的申报材料和流程会在后续申报通知和指南中说明,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会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中发布。
来源:温州市发改委
链接:近期各地出台补贴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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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敢不敢点一下在看